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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30号

蒋某某与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30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2001年6月3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系原告之母。被告蒋某甲,男,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欧阳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