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蒋银春,居民。被执行人沈中法,居民。申请执行人蒋银春与被执行人沈中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中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