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袁知稳,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余国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