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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6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袁知稳,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余国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