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707号原告翟玉霞,女,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系许欣广之妻。原告张银女,女,194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系许欣广之母。原告许国为,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许欣广长子。原告许国敬,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许欣广次子。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路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西外环。被告于文龙,男,1980年1月29日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翟玉霞、张银女、许国为、许国敬诉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路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文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于文龙驾驶的登记在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路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黑M×××××/黑MX6**挂号重型半挂列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文龙驾驶的登记在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路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黑M×××××/黑MX6**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