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段振威,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马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振威诉被告马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晨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