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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579号

段振威与马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段振威,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马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振威诉被告马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晨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