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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恢执字第09号

山东荣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经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荣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经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恢执字第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任常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贤,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青岛经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尚传华,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414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经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1355491.84元及利息、执行费15955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