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胜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委托代理人黄泉福宁化客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加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2号楼。代表人李继源,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东与被告高加城、���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东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胜东以与被告高加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张胜东负担。
审 判 长 池新华
人民陪审员 谢贤福
人民陪审员 张运春���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