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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91号

张胜东与高加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胜东,高加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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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胜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委托代理人黄泉福宁化客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加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2号楼。代表人李继源,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东与被告高加城、���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东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胜东以与被告高加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张胜东负担。

审 判 长  池新华

人民陪审员  谢贤福

人民陪审员  张运春���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