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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2694号

李成友、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友,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李成友。

委托代理人:张丽军。

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华。

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宏伟。

被告: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友与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之前申请缓缴的案件受理费1814元,原告2016年1月27日收到缴费通知至今未缴纳。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蒋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