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李成友。
委托代理人:张丽军。
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华。
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宏伟。
被告: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友与被告浙江恒联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通知原告七日内缴纳之前申请缓缴的案件受理费1814元,原告2016年1月27日收到缴费通知至今未缴纳。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蒋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