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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22-1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袁龙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袁龙贵;袁国兴;袁龙升;苑兆池;袁龙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22-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郑路镇展家街。代表人贾学洪,主任。被执行人袁龙贵,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袁国兴,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袁龙升,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苑兆池,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袁龙胜,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袁龙贵、袁国兴、袁龙升、苑兆池、袁龙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袁龙胜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A×××××),此车下落不明,尚未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