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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345号

王建春与夏新中、郭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春,夏新中,郭亚,田友壬,孙红玲,杨植,徐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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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春。被执行人夏新中。被执行人郭亚。被执行人田友壬。被执行人孙红玲。被执行人杨植。被执行人徐素娟。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新中、郭亚、田友壬、孙红玲、杨植、徐素娟银行存款或收入12198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夏新中、郭亚、田友壬、孙红玲、杨植、徐素娟自2016年1月11日起以1188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