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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41号

许宪芳、罗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宪芳,罗志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许宪芳,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玉桂平,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志辉,男,1960年2月15日生,苗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许宪芳申请执行罗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罗志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许宪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281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志辉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斜阳路41号向阳小苑2栋3一2号房屋一套(笫五轮后查封),但该房因先后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目前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罗志辉除有被本院轮后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宪芳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的(2015)鱼执字笫5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豫江

审判员  谭丽娜

审判员  龚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