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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439号

厉始春、任俊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厉始春,任俊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厉始春被执行人任俊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005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任俊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俊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俊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任俊凯(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