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魏长信与被执行人庞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志祥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长信向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6年2月5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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