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26民初728号之二 原告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1,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程某,男,现住址同上。 被告于某1,男,现住址同上。 被告于某2,男,现住址同上。 被告于某3,男,现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女,现住址同上。 被告程某,男,现住址同上。 被告孙某3,男,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某2、程某、于某3、于某1、于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某、孙某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刘某、孙某3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丹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衣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