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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51号

郭福姐、郭斌等与孝义市和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孝义市和中兴矿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郭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和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高阳镇顺光村。法定代表人闫承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宪民,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上诉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赵某某、郭某、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孝民初字第73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孝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潘 文

审 判 员  王晓强

代理

审判员  任慧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