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第684号原告赵利明,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燕娟,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明诉被告陈燕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为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方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