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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第684号

赵利明与陈燕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利明,陈燕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第684号原告赵利明,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燕娟,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明诉被告陈燕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为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方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