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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48-4号

王玲申请执行遂宁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玲,杜庆丰,杨成蓉,杜智中,刘文珍,杜红阳,刘琼辉,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杜庆丰,男,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成蓉,女,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智中,男,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刘文珍,女,住蓬溪县群利镇。申请执行人杜红阳,男,住江油市中坝镇渝州路。申请执行人刘琼辉,女,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03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宁市河东新区“鼎盛国际”金座公寓写字楼二楼在遂宁市河东新区“鼎盛国际”银座公寓写字楼一楼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宁市河东新区“鼎盛国际”金座公寓写字楼二楼在遂宁市河东新区“鼎盛国际”银座公寓写字楼一楼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