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民初334号

李景峰与张化廷、梁瑞华担保债券追债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景峰,张化廷,梁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34号申请人李景峰。被申请人张化廷。被申请人梁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峰诉被告张化廷、梁瑞华担保债券追债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景峰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化廷、梁瑞华款项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