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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320号

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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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20��原告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工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工人。本院在审理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庞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