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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340号

胡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40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汪勋,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