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40号原告胡某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汪勋,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