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和兴。
委托代理人:张静雨,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嘉信联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136号。
法定代表人:邓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咏梅,湖北华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中华,湖北华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王双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咏梅,湖北华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中华,湖北华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和兴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嘉信联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和兴厂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和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童和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童和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易齐立
审判员 胡铭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