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92号
原告:樊光彦,男,汉族,生于1972年。
被告:黄有祥,男,汉族,农民,生于1976年。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原告樊光彦与被告黄有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光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