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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292号

原告樊光彦与被告黄有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光彦,黄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92号

原告:樊光彦,男,汉族,生于1972年。

被告:黄有祥,男,汉族,农民,生于1976年。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原告樊光彦与被告黄有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光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