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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00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0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志坚,定州市东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光亚

人民陪审员  李均良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