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0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志坚,定州市东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光亚
人民陪审员 李均良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