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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44号

钱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福龙,曾艺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钱福龙,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曾艺泉,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钱福龙与被执行人曾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艺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