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曾海清,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衡东县白莲镇。被执行人喻玲波,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李志光,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龙田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海清与被执行人喻玲波、李志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诉讼费286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喻玲波、李志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