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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509号

王树清与彭明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树清,彭明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509号原告王树清。被告彭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清与被告彭明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清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明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清撤回对被告彭明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树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