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509号原告王树清。被告彭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清与被告彭明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清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明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清撤回对被告彭明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树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