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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454号

申请人骆根志与被申请人刘胜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骆根志,刘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54号申请人骆根志,男。被申请人刘胜利,男。申请人骆根志与被申请人刘胜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91B**号小型轿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91B**号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申请人骆根志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