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315号
原告:张素香。
被告:刘凤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香诉被告陈醇、刘凤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香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凤春所有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刘凤春所有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