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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10号之二

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道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市道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10号之二

原告: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道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维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道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36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556元,由原告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卞慧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