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芝。申请执行人吴国梁。申请执行人吴国艳。申请执行人吴国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桂芝、吴国艳、吴国梁、吴国勋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90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俊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