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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执复1号

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明阳风能叶片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明阳风能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366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谦,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明阳风能叶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526号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该公司法务。申请复议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天威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执异字第01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16日实施)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天津明阳风能叶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风能公司)有权选择作出一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本案的被执行人保定天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对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土地、厂房采取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时,亦向保定天威公司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保定天威公司均不持异议。现执行法院对上述土地、厂房拍卖成功后,保定天威公司提出由保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保定天威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保定天威公司称,根据法律规定,二中院在发现辖区内已无申请复议人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将案件委托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二中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并中止原案执行,将原案委托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查明,明阳风能公司与保定天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中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定天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明阳风能公司货款1089万元并以1089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明阳风能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明阳风能公司的请求,将诉讼保全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保定天威公司位于保定市曹庄西使用权面积为112995.0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为30470.56平方米的厂房,依法进行了委托评估及拍卖。竞买人保定盛全贸易有限公司以19048万元竞买成功。二中院于2015年12月1日出具拍卖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土地、厂房的查封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保定盛全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的执行依据为二中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二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明

代理

审判员  高述凡

代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解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