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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字第0028号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与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三龙,车玉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字第0028号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08657219-9。代表人史鹏程,行长。被告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路外环实业公司院内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三龙,总经理。被告赵三龙,男,韩国人,1961年5月6日生。被告车玉竹,女,朝鲜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与被告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三龙、车玉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4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三龙、车玉竹银行存款人民币284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王福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