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855号原告秦皇岛加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负责人吴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某,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加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与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发还重审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加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飞
审 判 员 张世富
人民陪审员 郑 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白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