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21民初251号

马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251号原告马某,女,住平罗县。被告周某某,男,住平罗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瑞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7日生育一子周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二人草率结婚后,被告暴躁性格就暴露出来,动辄就为一些琐碎发脾气,与原告争吵,并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被告还常酗酒、打麻将,导致入不敷出。原告曾于2012年8月、2013年10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015年被告的家人多次找原告让原被告复婚,加之原告的父母也劝说原告,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于2015年2月11日与被告复婚。复婚后被告仍然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被告也不给孩子报名,而且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让原告彻底失望。现诉至法院,1.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周某由原告抚养,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被告有殴打原告和赌博、酗酒都不属实。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但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在原被告双方复婚前双方商量一年给原告父亲返还债务10000元,当时给了5000元,另外5000元计划下半年给,后来有纠纷了就没给,现在要求原告返还这5000元现金。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的证据有结婚证一本、(2012)平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认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9日生育长子周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12年、2013年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10月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015年2月1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复婚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仍然没有改变,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马某和被告周某某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不能冷静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对于双方婚生子周某,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结合本案原被告客观情况,应由原告马某抚养为宜,参照当地2015年农民人均消费水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对被告陈述要求原告返还现金5000元的意见,因原告不认可该5000元系被告替其返还的债务,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某婚生子周某由原告马某抚养,随原告马某共同生活,被告周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6年1月份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被告周某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马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瑞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玉林附件一: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