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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申12号

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与朱建发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朱建发,钱立国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官池镇科技产业园区晨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冯宝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锋,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建发,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农民。原审被告钱立国,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农民。再审申请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1480号生效民事判决,以本案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情形等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朱建发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少锋

审 判 员  郝 翎

代理

审判员  左继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