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官池镇科技产业园区晨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冯宝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锋,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建发,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农民。原审被告钱立国,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农民。再审申请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1480号生效民事判决,以本案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情形等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朱建发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陕西中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少锋
审 判 员 郝 翎
代理
审判员 左继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