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104行赔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少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卞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炎钢,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真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青春,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峰,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少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少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牛清玉
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
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