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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274号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274号原告吴某,医生。被告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其需要与被告黄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庆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莫德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