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274号原告吴某,医生。被告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其需要与被告黄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庆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莫德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