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782-2号
申请执行人:邓杭英,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严惠芬,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邓杭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严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富阳鼎中鼎大酒店的设施设备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2.98万元,司法建议价为10.39万元【详见浙江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方评报字(2015)第300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本院在2016年1月28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陈艳(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12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富阳鼎中鼎大酒店的设施设备归买受人陈艳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健 椿
审判员 李 中 林
审判员 ��勤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