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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15-5号

付健恩、梅晓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健恩,梅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付健恩,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执行人梅晓冬,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健恩与被执行人梅晓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健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薛志刚

审判员 王金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端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