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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77号

邵言祥与李正华、李国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言祥,李正华,李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邵言祥。

委托代理人:潘桂林,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正华。

被执行人:李国海。申请执行人邵言祥与被执行人李正华、李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正华、李国海银行存款658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代理

审判员  周家亮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