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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527号

惠立鹏申请洪军福、花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立鹏,洪军福,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27号申请人惠立鹏,男,36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洪军福,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花荣,女,35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惠立鹏申请洪军福、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1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大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