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27号申请人惠立鹏,男,36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洪军福,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花荣,女,35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惠立鹏申请洪军福、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1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大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