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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34-1号

孙登绪与许德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登绪,张秀荣,许德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34-1号申请人孙登绪,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申请人张秀荣,女,汉族。被申请人许德国,男,现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德国驾驶的鲁NXXX**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