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34-1号申请人孙登绪,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申请人张秀荣,女,汉族。被申请人许德国,男,现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德国驾驶的鲁NXXX**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