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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行审1号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杨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杨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审1号申请人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启明,政委。委托代理人陈琳晖、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圣,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闽榕交执(2015)罚字第287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我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拟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缴纳罚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闽榕交执(2015)罚字第287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谢立红

人民陪审员  余 凤

人民陪审员  陈立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晟伟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