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民立初字第57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吉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吉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立初字第57号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街2号大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建慈。被申请人娄底市吉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涟钢农业银行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立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娄底市吉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审 判 员  谭建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