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昂昂溪区XX医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文虎小区X号楼X单元,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XX段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街道西局宅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XX街道X委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XXXXXXX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基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