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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509号

陈建刚与周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刚,周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509号

原告:陈建刚,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周振新,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刚诉被告周振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刚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振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刚撤回对被告周振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刚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