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执字第0044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劳务费197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即支付申请人李某某劳务费197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45元,申请执行费185元。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某按要求缴纳了上述款项。该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陈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远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龚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