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02299号

任常进与邢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常进,邢永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299号

原告:任常进。

委托代理人:任粉英。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永科。

原告任常进诉被告邢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崔慧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常进的委托代理人任粉英、王海林,被告邢永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常进诉称:被告邢永科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邢永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2260元(其中医疗费4869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营养费2950元、二次手术费350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1800元、伤残赔偿金1324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共计124639.29元,按照责任要求赔偿102260元)。

被告邢永科辩称:本次事故不应由邢永科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原告自身患有脑梗塞,在处理医疗费时应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9时许,被告邢永科驾驶其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沿娄冀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吴庄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任常进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任常进、及乘坐任常进车辆的王思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永公交认字(2015)第0704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永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常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思熙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原告任常进受伤后,当日到永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脑梗塞;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经行去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住院59天于同年9月1日出院。支付医疗费44377.49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到永年县第一医院复查支付120元。经原告委托,永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永鉴字第2015201号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任常进颅骨缺损的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已经当庭质证,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年县公安交警大队关于该事故双方均未申请复核的证明,永年县中医院诊断书、病历、费用清单、住院费收据各1份,永年县第一医院门诊收费收据1份在卷证明;被告邢永科主张原告自身患有脑梗塞,脑梗塞的治疗与本次事故没有关系,但没有指出原告治疗脑梗塞的费用,主张其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未提交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外购买人血白蛋白9支,支付4320元,提交了永年县中医院的证明和永年县德康药店的收款单5份、永年县新天地药房的收款单3份,上述证明和原告提交的病历中的临时医嘱相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外购人血白蛋白的事实,故对上述费用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提交了永年县中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证明任常进行颅骨修补术需费用约35000元。因二次手术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提交了新人民美食广场收据2份共588.5元,中医院门北阳光超市收据1份135元。原告主张护理费,提交了原告女儿任书英、任燕粉的身份证、永合会镇永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任书英、任燕粉证明材料1份、任书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永年县永合会子通百货副食门市)1份。原告主张交通费,提交了出租车发票11份。被告邢永科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另查明,本次事故另一伤者王思熙不再要求赔偿。2014年度河北省批发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为3568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0186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

本院认为,被告邢永科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任常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任常进受伤,被告邢永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永科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邢永科在交强险责任各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邢永科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44497.49元;二次手术费,35000元;外购药费,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营养费,酌情确定为1700元;护理费,住院期间按1人护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护理人员任书英从事批发零售业,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批发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35683元÷365×59=5768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元;伤残赔偿金,参照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18年,为10186元×10%×13=1324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3000元;鉴定费,8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其在事故发生时已达67岁,故不予支持。上述各项损失的总额为111577.29元,其中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外购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8467.49元,伤残费用共计22309.8元,鉴定费共计800元,医疗费用已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10000元,伤残费用未超过交强险限额110000元,故应由被告邢永科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2309.8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79627.49元,应由被告邢永科赔偿原告55487.24元,被告邢永科共计应赔偿原告任常进87797.04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永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常进87797.04元;

二、驳回原告任常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原告任常进承担346元,被告邢永科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