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年龄28岁。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年龄26(赵某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金宁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赵某某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探视孩子(赵某)不少于两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探视女儿赵某的行为申请被执行人李某已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宁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发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