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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120号

王某与张峰、张玉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峰,张玉红,关伟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20号原告王某。被告张峰。被告张玉红,约40岁。被告关伟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36号。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峰、张玉红、关伟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张玉红、关伟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庞杰 来源:百度搜索“”